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;
(三)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
(四)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、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和财务状况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、终止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审议重大业务活动、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;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: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***长不超过1年。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。
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四条: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,经会长或1/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二十五条: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,是指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二十六条:本会负责人总数为7人。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且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******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(四)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第二十七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三)曾在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,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,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、吊销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四)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;
(五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。
第二十八条: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***长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九条: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: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,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,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