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信息公开
第三十九条:本协会于每年5月30日前,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,参加年度检查,并向社会公开。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:
(一)本协会的基本情况;
(二)本协会遵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;
(三)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
(四)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;
(五)财务会计报告;
(六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第四十条: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,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、名称、住所、通讯方式等信息的,不得公开。
第八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一条: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企业赞助;
(四)承办******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二条 :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本会接受捐赠、资助,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,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、捐赠、资助的有关情况。本会不得接受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。
第四十三条: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开具免税的“社会团体专用票据” 。
第四十四条: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五条: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******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六条:本协会配备具有******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七条: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八条: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九条:本协会的资产,******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条: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按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