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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一条: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五十二条: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三条: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自行解散的;

(三)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;

(五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五十四条: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,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,并向社会公告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五条: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第五十六条: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十一章 附 则

第五十七条:本章程经2025年5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第五十八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。 

第五十九条: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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